4.1.3 光、汗试验容器:由一个试管状的玻璃容器和一个带盖试样夹持器组成,如图所示。容器所用玻璃对波长为275~320nm的光谱透过率为o,对波长为380~750nm的光谱透过率为90%以上。
光汗试验容器
4.2 遮盖物:应符合GB 8427和GB 8428的规定。
4.3 评定变色用灰色样卡:应符合GB 250的规定。
4.4 蓝色羊毛标准:应符合GB 730的规定。
4.5 棉贴衬织物:应符合GB 7565的规定。
5 汗液的制备
按GB 3922第6章的规定制备酸、碱性汗液。
6 试样
每个样品需准备三块试样,一块尺寸为1cm×4.5cm,用于耐光试验。另二块尺寸为l0cm×4cm,用于耐光、汗试验。
7 操作程序
7.1 A法
7.1.1 把酸、碱性汗液分别倒入两只容器中,每个容器中各放入由一块试样和一块棉贴衬织物(尺寸不小于12cm×8cm)组成的组合试样。浴比50:l,在常温下浸渍30min,使之渗透均匀。将组合试样从汗液中取出后放在小轧辊上挤压,使其含液率为100±5%。试验时,酸、碱汗液应分开进行。
7.7.2 把组合试样沿经向固定在试样架上,并安放在盛有10mL酸性汗液或碱性汗液的光、汗试验容器内。此时应保证棉贴衬的下端浸在汗液中,但试样不浸在汗液中。
7.1.3 把放有试样的光、汗试验容器和耐光试样、蓝色标样(1~5级)一同放在耐光试验仪的曝晒仓内,按GB 8427中4.1.4.1或GB 8428中4.1.3规定进行曝晒。当4级蓝色标样的变色达到灰卡4—5级时,曝晒即可终止。
7.1.4 取出全部试样和蓝色标样,取下所有遮盖物,耐光试样放在暗处4h后,按GB 8427第7.1条的规定,评定其耐光色牢度。耐光、汗试样在40℃温水中清洗5min,放在不超过60℃的空气中干燥后,评定其耐光、汗复合色牢度。
7.2 B法
7.2.1 把酸、碱性汗液分别倒入两个容器中。取二块试样,每块试样下面放6层棉贴衬。贴衬尺寸应与试样相同,制成二个组合试样,分别放在酸、碱汗液中,浴比50:1,在常温下浸渍30min,使之渗透均匀,取出组合试样,放在小轧辊上挤压,使其含液率为100±5%,试验时,酸、碱汗液应分开进行。
7.2.2 同7.1.2,但不使用光、汗试验容器。
7.2.3 同7.1.3。
7.2.4 同7.1.4。
8 试验报告
a. 试验所用耐光试验仪型号;
b. 试验采用的试验方法(A法或B法);
c. 试样的耐光色牢度级数和耐光、汗复合色牢度级数;
d. 耐光色牢度与耐光、汗复合色牢度级数的差值(DBS值)。
附 录 A
试样颜色对光、汗复合作用敏感程度的评定
(补充件)
A1 试样的耐光与耐光、汗色牢度级数的差值(DBS)表示其颜色在汗液作用下对光的敏感程度,具体范围如下:
DBS为0或半级 不敏感
DBS为1级 稍敏感
DBS为1级半或2级 敏感
DBS为2级半及以上 很敏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