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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纺织品、服装符合标准及美、欧标准检测项目和技术标准 
纺织品、服装检测标准的标准中的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性标准还有就是企业标准等
检测项目 输往国别或地区 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要求 合格判定值(允差) 
纤维成分标签  
(纤维定性、定量分析) 美国 1、纺织品成分标签法15U.S.C.§70  
2、羊毛产品标签法15U.S.C.§68 
3、纺织品标签法规16 CFR part 303 
4、羊毛产品标签法规 16 CFR part 300 纺织制品:±3%(仅有一种纤维时,不能用3%)  
羊毛制品:允许3%允差 
欧盟 欧盟指令:96/74/EC ±3% 
日本 家用产品质量标签法Law 104号法令   
澳大利亚 商务(贸易解释)法案Act  1905商务(进口)条例(纤维成份标签) 5% 
加拿大 纺织品标签法规 5%(只有一种纤维或纺织品由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商业羽绒混合制成时,不允许有允差) 
中国 FZ/T 01053-1999 羊绒混纺产品(控制羊绒含量的负偏差)羊绒含量超过15%允许负偏差:精梳3%,粗梳4%。羊绒含量不超过15%的负偏差为2%。  
羊毛混纺产品控制羊毛负偏差精梳产品3%,粗梳产品4%。 
麻混纺产品控制麻的负偏差4%。 
棉与化纤的混纺产品(不包括针织产品),控制棉的正偏差和负偏差,为正负1.5%。 
棉与化纤混纺的针织产品,控制棉的负偏差3%。 
棉与化纤的交织产品,控制棉的负偏差5%。 
丝混纺产品控制蚕丝含量的负偏差5%。 
不同化学纤维的混纺和交织产品,控制性能较好纤维的负偏差5% 
甲醛  日本 1、《日用品有害物质法规》Law112号法令  
2、日本厚生省34号令(1974)《关于日用品中有害物质含量法规的实施规则》 婴幼儿< 20mg/kg  
和皮肤接触的<75 mg/kg 
非直接接触皮肤<300 mg/kg 
中国 GB 18401 
法国 *公报97/0141/F规定 36个月以下婴儿用品20mg/kg  
与皮肤直接接触的200mg/kg 
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400mg/kg 
芬兰 纺织品中甲醛*法令(210/1998) 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30 mg/kg  
直接接触皮肤100 mg/kg 
非直接接触皮肤300 mg/kg  
挪威 环境部有关纺织品中化学物质的法规 二十四个月以下的婴儿30 mg/kg  
直接接触皮肤100 mg/kg 
非直接接触皮肤300 mg/kg  
德国 日用消费品法附录9 与人体直接接触或游离甲醛含量超过150 mg/kg的纺织品,应采用德语和英语标识:含甲醛,为避免刺激皮肤请洗后使用 
奥地利 BGBL Nr.194/1990  超过或等于1500 mg/kg必需标明 
荷兰 纺织品甲醛法规 禁止含过量甲醛(120 mg/kg)的商品进口,并未*禁止使用甲醛,但必须在按照洗涤指示经过洗涤后,甲醛含量低于120 mg/kg,产品上或其包装上必须标示“需于使用前洗涤”。 
禁用偶氮染料 欧盟 欧盟指令:2002/61/EC  禁止 
中国 GB 18401 
含氯苯酚 欧盟 欧盟指令:1999/51/EC  5mg/kg 
镍释放 欧盟 欧盟指令:94/27/EC <0.5μg/cm2/Week 
燃烧性能 美国 易燃织物法  
1、服用织物法规CFR Part 1610、 
2、儿童睡衣易燃性法规CFR Part 1615 、CFR Part 1616   
加拿大 易燃危险产品法令;  
易燃危险产品(儿童睡衣)条例;   
色牢度 中国 GB 18401 耐唾液、耐干摩擦色牢度A类≥4级,B/C类≥3级  
耐水、耐汗渍色牢度A类≥3-4级,B/C类≥3级 
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考核色牢度 
pH值 中国 GB 18401 A /B类4.0-7.5  
C类4.0-9.0 
后续加工过程中需湿处理的可放宽至4.0-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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