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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纺织品新标准(GB/T18401-2010)了解市场变化

  • 发布日期:2012-08-03      浏览次数:13484
    • 《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是国家强制性标准,是产品进入市场的必要条件,是为了保证纺织产品对人体健康无害而提出的zui基本的安全技术要求,它在纺织品生产销售以及日常监督检验等工作中都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新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18401-2010以8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国标的实施对童装企业而言,影响zui大。因为新国标中将婴幼儿的定义从24个月及以下改为36个月及以下,这就意味着童装企业需要花费大量人力和物力去调整2~3岁童装的产品管控。与此同时,按照原有标准生产的2~3岁童装在8月以后的归属也是问题。

      因此,正确理解标准条文,明确2010版标准与2003版标准的区别显得尤为重要。2010版与2003版标准相比,主要做了以下几点修改:

      一、适用范围
      2010版标准在适用范围中规定“本标准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销售的服用、装饰用和家用纺织产品。出口产品可依据合同的约定执行。注:附录A中所列举产品不属于本标准的范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可见适用范围中增加了“家用纺织产品”,删除了“供需双方另有协议的除外”,即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生产和销售,不管是供需双方另有协议或是进口纺织产品都必须满足本标准的技术要求,具有通用性和强制性。附录A不属于本标准范围的纺织产品目录中进一步明确了本标准的适用范围,增加了“一次性使用卫生用品”,“箱包、背提包、鞋、伞等”,“地毯”,将“装饰挂布、工艺品等装饰小物件”变更为“布艺工艺品”。

      二、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
      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由2003版标准的“年龄在24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改为“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同时将5.3条文注释中的适用身高由“80cm”改为“100cm”。相比2003版,2010版标准对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更加广泛,更加贴近婴幼儿身高的实际情况,也对婴幼儿纺织产品提出了更高的技术要求。其中,这次强制实施的新国标对婴幼儿纺织产品影响zui大。旧标准中,婴幼儿纺织产品的定义为“年龄在24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新国标中则改为“年龄在36个月及以下的婴幼儿穿着或使用的纺织产品”。

      三、产品分类和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的表示方法
      2010版标准条文4.1中,产品分类的表示方法由“A、B和C代号+文字的描述形式”改为直接以文字描述的形式表示分类方法。

      条文5.2改为“婴幼儿纺织产品应符合A类要求,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B类产品的技术要求,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至少应符合C类要求”,增加了“至少”字样。对这一变化的理解非常重要。2010版标准中产品分类和基本安全技术要求类别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产品分类是按照产品的zui终用途对纺织产品的属性进行的分类(附录B给出了分类示例),而A类、B类、C类代表的是技术要求,它们之间没有对应的等效的关系。而2003版标准没有明确区分,一般理解为对应的关系。也正因如此,在2010版标准将正式实施以后,在使用说明的标注格式上会带来了一些困惑。

      四、致癌芳香胺中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
      2010版标准附录C中的致癌芳香胺增加了“4-氨基偶氮苯”,致癌芳香胺的种类由23增加到了24。相对2003版,2010版标准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更加严格,也对检验机构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规范性引用文件中增加了GB/T23344,将GB/T17592.1变更为GB/T17592,并在表1的脚注c中增加了可分解致癌芳香胺的*值为≤20mg/kg,提高了致癌芳香胺检测的可操作性。

      同时,在条文6.8中对4-氨基偶氮苯的检测作了具体规定:“一般,先按GB/T17592检测,当检出苯胺或1,4-苯二胺时,再按GB/T23344检测”。

      五、pH值要求的变化
      2010版标准的表1中,B类产品的pH值由4.0~7.5放宽至4.0~8.5,相比2003版要求符合我国纺织染整行业的实际生产情况,充分考虑了我国不同地区的水质差异和水资源浪费等因素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染整水洗企业的成本。
      同时,2010版标准在表1的脚注a中增加了“非zui终产品”,对可放宽至4.0~10.5的产品作了更明确的规定,以便于理解。

      六、色牢度不考核的说明
      2010版标准表1的脚注b由“洗涤褪色型产品不要求”改为“对需经洗涤褪色工艺的非zui终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不要求;扎染、蜡染等传统的手工着色产品不要求;耐唾液色牢度仅考核幼儿纺织产品”。同时条文5.2中增加“窗帘等悬挂类装饰产品不考核耐汗渍色牢度”。这就更加明确地指出了洗褪型牛仔服装如果为zui终产品,也需要考核色牢度。

      2010版标准增加了部分对色牢度不考核情况,如手工着色产品、本色及漂白产品,更好地体现了适应性和针对性。
      此外,2010版标准还作了其他一些更改,如:调整了附录B中的一些示例,增加了附录D,将7.4注的内容纳入条文等。

      2~3岁童装的去留,新国标中影响zui大的应属2~3岁儿童穿的衣服,如果按照旧国标生产,又不符合新国标标准,可能将会下架。

      对此,了相关专家。专家认为,这样的情况发生机率极低,因为新国标本来去年就要实施的,但考虑到纺织产品特殊性,将实施的时间推迟了1年作为缓冲期。新国标的制定和检测机构非常重视新国标的推广和培训工作,早在2011年年初,他们就深入基层、全国范围举办讲座,让品牌商和经销商对新国标有了全面认识,促进新国标的实施、推广工作,也令市场有足够的时间全面接受新的标准。可能在新国标正式实施之前,企业所要面临的zui大任务就是换吊牌和消化库存。但由于新国标推广的时间足够长,企业基本上已经消化了按照旧国标生产、又不符合新国标标准的2~3岁的童装,所以企业应该是十分从容地应对新国标的实施。

      专家的说法也得到了童装企业的广泛认同。
      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品管部部长王素娥表示,新标准制定以后,国家检测机构和制定机构相当重视,走访了各个地区的服装企业进行专题培训和讲解。2011年年初,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参加了在广州市纤维产品检测院举办的针对企业产品检测专员的培训。公司管理层意识到新国标的重要性和实施新国标的紧迫性,还专门请到新国标的*起草人全国纺织品标准化委员会秘书长郑宇英,向服装供应商和经销商作了专题讲座和解答。

      王素娥说,新国标是强制实施的,正规厂家均会按新国标生产。浙江森马服饰股份有限公司旗下的巴拉巴拉品牌童装,早在2011年就按照新国标制作春季产品的吊牌。而她坦言,新国标的制定和实施对企业而言,产生的zui大变化就是调整了婴幼童组和儿童组的品控和商品运营部分。这意味着,以前2~3岁的儿童着装从儿童组划分到了婴幼童组,生产要求也从B类服装变到了A类,在人力和物力的分配和调度上都会有一定调整。不过,依法严格按照国家的规定办事是一个企业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国标更新后,也有受影响较小的童装企业。
      广东鼎鑫纺织品有限公司总李向东表示,纺织产品在印染和后整理等生产加工过程中需要加入各种染料、助剂等化学制剂,这类化学品或多或少含有或会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物质,当其残留在纺织品上的含量达到一定值时,就会对人的皮肤和身体健康造成危害。新国标将纺织品分为A、B、C三大类,分别是婴儿用品、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和非直接接触皮肤的产品。该规范对三大类纺织品的甲醛含量、pH值、色牢度等安全及物理特性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规定,并规定产品中不得有异味和使用可分解芳香胺染料。因此,新国标的实施意味着企业要花更多的财力和物力在原材料控制上,成本会增加,不过公司主打的童装品牌“宝贝豆叮”恰好属于3~14岁的童装,正好不在此次新国标的调整范畴,影响不大。

      全国纺织品标准化委员会秘书长郑宇英高度概括了新国标出台的意义:“质量是产品立足的*关,也是提高企业*zui重要的一关。服装标准正是管控质量,将纺织服装向节能环保型转变和提升产业素质的工具。各大纺织品生产企业在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诸多问题,包括原材料使用、工序操作等。企业只有提高全体员工的质量及环保意识,并将环保和产品安全意识融入到企业文化中,这样才能让员工的质量意识深入骨髓,同时倡导清洁生产,在各个加工流程和生产工序中,严格监督、层层把关,这样才能从容应对GB/T18401-2010对市场的影响。”
      新标准的实施对大型企业影响不大,中小型服装企业可能会面临瓶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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