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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纺织品纤维含量标识》提升为国家标准

  • 发布日期:2014-04-22      浏览次数:2233
    • 由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国家标准(GB/T 29862-2013)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纺织行业标准FZ/T 01053-2007《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也即行废止。此新版国家标准是在原行业标准的基础上,结合产品及检测工作的实际,进行了修订和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六条规定,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后。

           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识,是消费者对其认知的一个说明书,是纺织品领域一项重要的标准。根据以往的检测结果来看,纺织品标识项目及纤维含量项目不合格量约占所有不合格纺织品的70%,其中绝大部分是因为纤维含量标识不规范而引起的不合格。纺织品标识从行业标准提升到国家标准后,将具体规定纺织品纤维含量的标注要求、标注原则、表示方法、允许偏差及标识符合性判定等要求。

           新旧标准中变化较大的是7.4条款,老标准是“当标签上的某种纤维含量为15%时(填充物30%),纤维含量允许偏差为标称值的30%”,而新的国家标准为“当标签上某种纤维含量为1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为3%时,实测含量不得为0。当标签上的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为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为5%时,实测含量不得为0”。新标准把纤维含量标识大于10%小于等于15%(填充物纤维含量大于20%小于等于30%)这一区间的允许偏差值归到了±5%。

           (TST)泰仕特仪器提示各相关企业及检测检疫机构,须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认真学习好、理解好新国家标准的各要点。国标施行后,所有在国内销售的纺织品,其纤维含量的标注都必须符合该标准的要求;在外贸企业出口欧美定单中,其面料纤维含量的标识更重要,一经检测与标识不符,将面临退货甚至赔偿的风险。

      注意:放松低含量纤维考核尺度

      新标准主要对低含量纤维的含量允许差错进行了修订。新标准规定“当某种纤维含量≤1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3%;当某种纤维含量≤3%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当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20%时,纤维含量允差为5%;当某种填充物纤维含量≤5%时,实际含量不得为0”,从而放松了对低含量纤维的考核尺度,提升了标准的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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